自2022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化名)雇佣钱某某(化名)等多人,注册成立一家演艺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以招聘模特等为名,先后招揽多名未成年人。
被告人对他们进行短期培训后,却将其安排至不同城市的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陪酒、付费点舞等有偿陪侍工作。
2022年10月14日,白云区检察院依法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赵某某、钱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该院公诉意见,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以招聘模特为由,安排未成年人到酒吧等娱乐场所有偿陪酒、付费点舞,已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畴。不法分子无视道德底线,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辨别是非意识较弱、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等弱点,以培养模特的名义引诱并利用未成年人作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1、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与培养阶段,不仅需要学校、家庭及社会为其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加强辨别是非意识,在面对不确定的选择时,及时向父母或师长请教,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2、娱乐场所的营利性陪侍均为违法行为。请大家务必擦亮双眼,端正思想,选择前往正规娱乐场所消费,拒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发现欺骗他人到娱乐场所陪酒、点舞的,请勇于积极举报,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