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晚报报道 你知道可信时间戳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最大可能地保障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可信时间戳的出现有效弥补了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先天不足”。近日,西固法院审结一起牵涉“可信时间戳”为证的案例。
甲公司是兰州的一家时尚咨询公司,主营业务是安排旗下签约模特为客户产品进行宣传推广。2019年,甲公司签约模特小王主动提出与公司解约,双方签订了《模特解约合同》,约定小王自解约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模特相关职业,也不得签约其他公司,如经发现,甲公司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甲公司通过网络发现小王在解约后不久,便以乙公司签约模特的身份从事宣传代言活动,小王微博账号中的个人注册信息也修改为“乙公司签约模特”。2022年底,甲公司以小王违反了《模特解约合同》约定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庭审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大量微博截图证明小王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小王辩称,她在2022年1月才与乙公司签约,此时已经超过了《模特解约合同》中约定的两年限制期。至于甲公司提交的那些自己以模特身份拍摄的商业宣传图片,也都是2022年以后才形成的,并不能说明自己违约。
当小王自信满满地为自己辩解时,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一组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存证的电子证据,里面是小王以模特身份宣传代言的一些图片,但每一张图片都附有可信时间戳,证明图片的形成时间均在2020年和2021年间。此外,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录像,证明其利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过程符合《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的规范性要求。
被告小王见此证据哑口无言,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并提出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小王主动向原告甲公司赔礼道歉,甲公司也适当降低了违约金数额。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保全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弥补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先天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法官强调,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采用了时间戳取证的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在使用时间戳取证过程中,须先通过互联网真实性检查,否则同样会影响证明效力。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